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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可深了丨专利创造性审查套路解构1: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02 11:49:55    来源:吹IP

专利实质审查的重点在创造性。创造性实质审查的套路,在《审查指南》中下种儿,在实操中开花结果,经年累月,已然深入人心。
本系列文章籍典型驳回案例,力图系统解构创造性审查的套路。笔者深以为,洞悉套路或问题之所在,有极大意义:有时有助于解决问题,至少可以让你死个明白。
本系列文章始自案例介绍,然后结合创造性审查的基本原理开列套路清单,再依本案三答审通、驳回复审的自然顺序来解读,最后总结。
感谢申请人、代理师、审查员提供了这样一个可供大家探讨的典型案例。

案件信息


(资料图片)

本申请:动物清洗装置及其控制方法()

【/detail/init2?formerQuery=3eQEo0gaDTiCkWxQVcgG8mr4kAd0KKkg&local=zh】

申请日:2020年8月14日
就本申请,审查员先后下达了三次审查意见。每次答复,申请人均对权利要求做了限制性修改。
之后,审查员下达了驳回决定,发文日2023年3月1日,认定本申请诸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专利法第22条驳回本申请。
申请人不服,提起复审。

相关文件

对比文件1:CN109122373A【/detail/init2?formerQuery=wE2KAomDT2gVgUsMj2hHfmr4kAd0KKkg&local=zh】

对比文件2:CN210672443U【/detail/init2?formerQuery=ZO%2Bi3EHMNpPs%2FiwIJ6j%2F9Gr4kAd0KKkg&local=zh】

对比文件3:CN208387583U【/detail/init2?formerQuery=PrtJR6dtORMEFWmvTARFaWr4kAd0KKkg&local=zh】

CN02331137A【/detail/init2?formerQuery=wE2KAomDT2g3cJ2YYOPaFWr4kAd0KKkg&local=zh】

CN0892061U【/detail/init2?formerQuery=ZO%2Bi3EHMNpMT5lwZ55fuz2r4kAd0KKkg&local=zh】

CN05579891U【/detail/init2?formerQuery=PrtJR6dtORMhxtU%2F21t3FWr4kAd0KKkg&local=zh】

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

尊敬的复审合议组:

您们好!

就申请人申请号为的专利申请,审查员下达了驳回决定,发文日2023年3月1日,发文序号2023030100126490,认定本申请诸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专利法第22条驳回本申请。

申请人不服,提起复审。

申请人认为,审查员下达的历次审查意见及驳回决定,罔顾基本技术事实和《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在创造性评价中,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现有技术之启示一概没有清楚的交代,在缺少充分现有技术之事实证据的情形下,基于心证,即,莫须有的臆断,所得出的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这些严重缺陷而不能成立,且存在违反听证原则而破坏程序正义的情形,应当依法撤销。

以下,申请人将在总结基本案情之后,对造成审查结论不能成立之审查中的主要严重缺陷逐项阐述,然后做总结。

基本案情

本申请当前审查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作为对第三次审查意见之答复的一部分所提交的文本,计15项权利要求。因权项2至权项15这14个权项均引用了权项1,当权项1具备创造性时,这些权项也会至少因此而具备创造性。因而本案关键是权项1的创造性。以下仅主要针对权项1做出陈述。

对权项1之创造性的评价,审查员仅提供了一件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3:CN208387583U。

相对于对比文件3,权项1至少具备以下8个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特征1:所述吹风装置设置在所述吹风室内相对的两个(长边)侧壁上;

区别特征2:所述侧壁的长度为800-1300mm;

区别特征3:所述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内侧面的距离为350-650mm;

区别特征4:所述吹风装置整体的宽度为60-180mm;

区别特征5:所述风道的直径为20-50mm;

区别特征6:所述侧壁上分别设置有2-5个所述吹风装置;

区别特征7:所述吹风装置还包括第二摇摆机构,所述第二摇摆机构可带动风口上下转动;

区别特征8:所述风口包括上风口和下风口,所述上风口设置在第一摇摆机构的上侧,所述下风口设置在第一摇摆机构的下侧,所述风机包括上风机和下风机,所述上风机与所述上风口相连接,所述下风机与所述下风口相连接。

至少就上述8个区别特征,审查员均未提供现有的对比文件,全部归为惯用技术手段、常用技术手段、惯常配置等公知常识,且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公知证据。

申请人认为,权项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宠物于感受上可接受的情形下,达到好的烘干效果,高效实现宠物吹风烘干,功耗较低,且设备结构紧凑而不过大。

申请人完成发明的指导原则,即技术方案配置的指导原则,也就是引入区别技术特征期望达成的技术效果、所起到的作用是:确保风口在两维度转动的工作状态下,被洗宠物的总体体表到风口的距离在确保吹风烘干效果的较理想的距离范围内。

审查缺陷1:未指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且不可能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有所交代,违反《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

审查员下达的审查意见及驳回决定中,从未指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且不可能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有所交代,违反《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

依照《审查指南》,以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来评价创造性之过程,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下简称为技术问题)是不可回避的步骤,并且对于是否显而易见之判断,即,现有技术中是否有明确启示、是否为完成发明提供了明确动机,也须以所明确的技术问题为基础,才可能做出正确判定。

审查员从未指明技术问题,申请人也无从揣测审查员就诸项区别技术特征含混提及的诸多公知常识是否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广为所知地解决了该技术问题。当无从明确两者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在相同技术问题之解决中发挥相同的作用,则发明启示根本无从说起。

因而,审查员在对技术问题、启示均没有交代的情形下,对本申请之创造性做出的否定结论,只能是没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的心证,根本不合乎《审查指南》的规定。

审查缺陷2:在对区别特征7的评价中,对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对公知性证据的说明罔顾和扭曲了技术事实,未说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启示,违反《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

区别特征7:所述吹风装置还包括第二摇摆机构,所述第二摇摆机构可带动风口上下转动。

参考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在对区别特征7进行评价时,审查员将之认定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依据是“例如,专利技术文献CN02331137A、CN0892061U、CN05579891U均公开了通过两个不同维度的第一摇摆机构和第二摇摆机构带动风口左右和上下转动;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并据此得出区别特征7不足以使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或创造性。

审查员的相关评述,对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对公知性证据的说明罔顾和扭曲技术事实,未说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启示,违反《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主要问题列举如下:

1.对“风口”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不准确,致技术事实遭扭曲

梳理技术事实可知,审查员所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里的风口,仅只在字面上与本申请之风口相同,而技术含义根本不同,两者不是相同的技术特征,所以根本不具备以该所谓“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来评价本申请之创造性的基础。审查员无视两者技术含义之不同,强行以之来评判创造性,属于逻辑上的偷换概念,致技术事实遭扭曲。

审查员给出了CN05579891U,认定其实现了第一摇摆机构和第二摇摆机构带动风口左右和上下转动。认真阅读CN05579891U专利文件可知,CN05579891U之风口与审查员所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里的风口,也仅只是字面相同而技术含义根本不同。

具体而言,CN05579891U之风口为图1示出的整体结构,依照例如,摘要和权利要求1可明确得知,CN05579891U之风口可以实现出风方向的摆动,而风口本身并不转动,而审查员所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里的风口和本申请所述风口,均作左右和上下转动。

审查员所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里定义的风口可左右和上下转动,CN05579891U之中与之技术含义上相当的部分为图1中直立式叶片模块13中所含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直立式叶片与内框12 之一部分所围成的部分,因为所述叶片和内框才实现了摆动或转动。可见,审查员所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里的风口,包括这种叶片和内框围成的风口,其中,叶片实现了两个维度的转动,而内框只实现了一个维度的转动,即,其风口的内框部分并不进行两个维度的转动。而显然,参照本申请说明书,本申请之风口须整个完整的风口实现两个维度的转动,无论如何不包括这种叶片和内框围成的风口。即,审查员所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里的风口,与本申请的风口,技术意义上并不相同。

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最接近现有技术与CN05579891U,即审查员所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时,可能将改进设定为将风口扩大并加设内框与叶片结构,而不可能提供向本发明的方向做出技术改进的启示,两个改进方向根本不同。

2.罔顾技术事实,所认定的本领域技术手段明显属于其他技术领域

审查员所称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给出的依据CN02331137A、CN0892061U、CN05579891U均为制冷领域的例子,具体为冰箱和空调,明显与本申请之宠物清洗或洗澡分属差距很大的不同技术领域,不输起重机吊钩与鱼钩之间的技术领域差距。因而,强行称其为“本领域”有违基本技术事实。

3.所举公知性证据明显不具有基本说明力

审查员给出CN02331137A、CN0892061U、CN05579891U将其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上位出来作为认定“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支持性证据,申请人认为证据不具有基本说明力,不能让人信服。倘相关技术方案均出自多个不同申请人之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说明力会好些,但仍可能并不充分。而最具充分说明力的,应为教材、工具书等。

4.未明确技术问题和现有技术启示,凭心证得出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之结论,且判断中罔顾技术可行性

审查员在评价区别特征7时,未明确技术问题和现有技术启示,仅只泛泛提及作用相同:“例如,专利技术文献CN02331137A、CN0892061U、CN05579891U均公开了通过两个不同维度的第一摇摆机构和第二摇摆机构带动风口左右和上下转动;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

审查员并未指明具体是什么作用。而且,依照《审查指南》,仅当在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中发挥的作用是相同的,对创造性评价才有意义,否则与创造性无关。

申请人研究了CN02331137A、CN0892061U、CN05579891U,其技术方案所起的共同作用主要在于,对于需要制冷的空间,例如房间、冰箱之内,使冷空气均匀分布。其与区别特征7与权利 要求1中其他技术特征共同起到的作用完全不可能有交集:确保风口在两维度转动的工作状态下,被洗宠物的总体体表到风口的距离在确保吹风烘干效果的较理想的距离范围内。

申请人还考虑了这种可能:将所起的作用加以上位和模糊化,例如,将改善吹风效果说成与本申请相同的作用,但这仍不能起到提供启示的作用。因为,这种作法仅使两者的作用在字面表象上相同,而各自的实际技术意义还要回归到上述具体作用,仍然根本不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面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时,仅从改善吹风效果下手,启示将指向增加风机功率、增加风口数量等成千上万种更可行的技术改进手段,而将审查员所称的“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淹没无踪,又谈何启示?

相应,申请人认为,就创造性评价而论,审查员认定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之结论,事实不清,阐理不明,只可能基于心证得出,据此得出的区别特征7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之结论,根本站不住脚。

此外,审查员举出的CN02331137A、CN0892061U、CN05579891U,其相关结构均不能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相结合,申请人无从理解由以上三项技术上位出的所谓“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如何就能够提供启示而使改进变得显而易见。

审查缺陷3:在创造性评价中,对公知性证据不加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导致基于心证得出审查结论,违反《审查指南》的规定

就前述至少8个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均以公知性理由加以评述并否定了权项1的创造性。审查员除了就区别特征7所涉及的所谓“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提供了极不充分的证据(前已论及),对于其他区别特征,一概仅下了公知性断言,而无证据支持。

依照《审查指南》的精神,公知证据的关键在于,能够证明相关公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掌握并认可的。只有公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公知的,且该技术问题恰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启示才能成立,创造性才可能受到破坏。而审查员在审查意见和驳回决定中,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完全回避了对技术问题和启示的分析,得出结论的依据只能是心证,违反了《审查指南》的规定。

审查缺陷4:在创造性评价中,对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割裂地逐一考虑,违反《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

在创造性评价中,审查员对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割裂地逐一考虑,违反《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节对于三步法第二步的要求中指出,应“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于技术效果,要求是“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1的诸项区别特征是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而在此技术效果的基础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作出创造性评价。

具体而言:

区别特征2(侧壁长度)、区别特征3(两个侧壁的内侧距离)确实与宠物体型相关,但在本申请的背景下,其参数设定与区别特征1(吹风装置位置)、区别特征6(吹风装置单边排布数量)、区别特征7(风口二维转动)相结合,实际限定的是风口的数量、位置、布局,原则是确保风口在两维度转动的工作状态下,被洗宠物的总体体表到风口的距离在确保吹风烘干效果的较理想的距离范围内。

所述原则,即体现着这些区别特征相协调,在其他技术特征配合下,要达成的技术效果。

风一旦冲出风口,因空气阻尼,风速衰减极快。所以风口风压对理想距离范围影响极大。风压与区别特征5(风道直径)、区别特征8(上下风口分别连接上下风机)直接相关。风道直径大则利于保证风压;风口与风机经由风道分别连接利于保证风压,因为风道连接多风口时,风道中距风机较远的风口相对于距风机较近的风口,风压下降显著,难以保证风压。

区别特征5(风道直径)进而限制着区别特征4(吹风装置宽度),影响着风口是否有足够的排布空间。至少通过对理想距离范围、风口排布空间的影响,区别特征4(吹风装置宽度)、区别特征5(风道直径)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最终也是为了配合实现前述技术效果:“被洗宠物的总体体表到风口的距离在确保吹风烘干效果的较理想的距离范围内”。

区别特征8(上下风口分别连接上下风机)也有配合区别特征7(风口二维转动)之意义。显然,可实现二维转动的多个风口倘由同一个风道连接,技术和结构上难以实现。

此外,宠物清洗空间还要留出富裕空间(区别特征3,两个侧壁的内侧距离;区别特征2,侧壁长度),不能使宠物过度拘束产生焦虑,有烫伤风险,一些部位距风口太近风速过大而产生不适;又不能因空间过大,致较多部分距风口太远而不能有效吹风烘干,不能使宠物可任意调头、任意改变姿势更使吹风烘干效果因距离变动而变劣,还要尽量兼顾体形大小。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及其余特征必须形成这种严格的配合,才能满足要求,变动一个,其他的也受关联影响。

更进一步,设备整体结构上,风路方面涉及吹风装置、实现风口摇摆的传动装置(诸多特征:“第一摇摆机构可带动风口转动”“上风口设置在第一摇摆机构的上侧,所述下风口设置在第一摇摆机构的下侧(区别特征8)”)和电机、风机和风道,还要为实现清洗的水路方面留结构空间,也使风道直径不能大于50mm(区别特征5,风道直径),否则难以容纳,吹风装置的宽度(区别特征4)等尺寸和数量也受结构牵制。

可见,全部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互相影响,产生了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牵一发而动全身。正是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余特征的特定配合下,才能就技术问题的解决达成较好的技术效果。设计时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堆叠、割裂考虑。

倘不能在技术问题的指引下而在现有技术中找到明确启示,仅泛泛逐个割裂地将各个区别特征说成惯用技术手段、惯常选择或配置,抹杀特征之间相配合产生的作用,这种作法,实为见到发明技术方案后,直接对着区别技术特征来逐个开刀,实为事后诸葛亮。

对于这么多的区别特征,每个区别特征都有诸多种配置变化,不经创造性劳动,是不可能形成如本发明权利要求1之特定配置组合的。

审查缺陷5:曲解和滥用常规技术选择

审查意见中将技术特征割裂,并将之认定为常规技术选择等等。然而,对于如此之多地被认定成“常规技术选择”的区别技术特征,找不到可参照的现有技术实施例,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能够成为适格的对比文件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这岂不与“常规技术选择”之说相矛盾?

审查员找不到适当对比文件,关键在于,由于本发明技术方案采用了开创性的独特结构,现有技术中的诸种常规技术选择和配置直接搬来与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大大不同于现有技术的独特结构相结合,并不现实、并不可能实现。

申请人对国内行业市场、业界、展会做了长时间的全面考察,也在国外做了广泛考察调研,进行反复的摸索实验,投入约千万元资金,历经七代努力研发,才摸索出上述独特配置结构(申请人的详细研发改进过程见附件1,动物清洗装置的研发一共经历了七版),这种理想配置是独特的,审查员提供的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相较本申请,存在诸多显著、实质的区别。审查员经过长期审查,下达了三次审查意见,也未能找到可堪使用的第二件对比文件,也印证了本发明设计之独特。

每一代样机的设计成本、制作成本均非常高昂,结构变动并非搭积木或用旋钮调电压之类的那么方便和廉价,相关零件涉及专门设计、开模、加工等等复杂工作,将之轻描淡写地称为常规技术选择或设计、经有限次实验即可获得,完全脱离基本工程技术常识,极不负责任。

审查缺陷6:对区别特征1的认定和评述仅出现于驳回决定,违反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且相关评述无视基本工程技术常识,不合乎基本理性和逻辑

区别特征1:所述吹风装置设置在所述吹风室内相对的两个(长边)侧壁上。

尽管区别特征1 中的“长边”二字未在字面实际出现 ,但是结合区别特征2、区别特征3及说明书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技术限定成立。

区别特征2:所述侧壁的长度为800-1300mm;

区别特征3:所述相对的两个侧壁的内侧面的距离为350-650mm;

申请人在第二次及第三次审查意见答复中均强调由于位处“长边”,区别特征1成立。在审查意见通知中,审查员从未认可该区别特征,也未作出评述。仅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才首次认可该区别并作出评述,见于驳回决定最后一页第二至第五行:“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征“吹风装置设置在吹风室内相对的两个侧壁上”,虽然吹风装置的设置位置与本申请存在差异,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吹干需要将吹风装置设置在长边壁、短边壁,或长、短边壁均设置……”

非常清楚,审查员下达驳回决定,直接违反了听证原则,破坏了程序正义。

此外,审查员就吹风装置位置的评述,无视基本工程技术常识,不合乎基本理性和逻辑。申请人在针对第三次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论述更符合基本工程技术常识、基本理性和逻辑:

“从最接近之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3出发,想通过将吹风装置设置于两个长侧壁,而实现向当前权利要求1方向的改进,是容易想到的,但是极难实现,只有付出创造性劳动、克服诸多困难、彻底改变结构方能实现。

具体而言,两个长边侧壁设吹风装置,即宠物体侧,可以以较短的吹风距离覆盖较大的皮毛范围,有更好的吹风效率,明显优于对比文件3的配置,对本领域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在同类产品中,将吹风装置设于宠物体侧的现有技术广泛存在,例如对比文件1。但是,将与本发明之结构类似的吹风装置设于宠物体侧的,即,如权利要求1置于相对的两个长边壁的,没有先例,该设置方式是独创性的。

可见,对比文件3之技术方案的设计者不可能想不到、不希望将吹风装置设于宠物体侧这一明显有利的位置。其设计者并未披露原因。本发明的发明人作为宠物清洗、吹干装置的资深研究设计人员,在历时数年、投入千万元的研发中,做了大量实验,除了用到皮毛仿真宠物,还有大约涉及600只不同的狗的约5000次宠物清洗、烘干实验(如有必要,申请人可提供部分原始记录以作为佐证)。发明人就此领域具有专业发言权。发明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设计者未能将吹风装置移到明显更有利的位置,是因为结构等方面的实质性困难,不是不想,是不能。面对产品开发的成本压力,任何宠物清洗烘干装置的设计者,必然要对吹风装置的位置、效果做认真、慎重的考虑和权衡,而不能草率行事。在此以外,发明人尽管在此领域非常专业,也不做想当然式的妄断。

尤其应注意,对比文件3所述的清洗装置,在清洗宠物之箱体空间的六个面中的四个面均精心设置了吹风装置,即,两个短边壁、底板、顶板,唯独没能在本发明所采用的最有利的两个长边壁设置吹风装置。而本发明只需在这两个长边壁设置吹风装置。可见,就风口布局位置这一对宠物吹风烘干具有关键影响的技术特征,相应设备的设计者必然做出慎重考虑和权衡,而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3采用了完全、彻底相反的策略。该情形更可以佐证:1、在两个长边壁设置结构如本发明的吹风装置,在实现上存在实质困难,不是不想,是不能;2、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3在底板、顶板设置的吹风装置主要是对宠物的腹部和背部做近距离吹干。但是,设在底板的吹风装置,由于宠物站立时,腿长使身体离风口更远,效果差、耗能高;设在顶板的吹风装置,由于宠物卧于底板时,使身体离风口更远,效果差、耗能高。在清洗和吹风过程中,宠物站立和伏卧两种情形都有。”

总结

申请人认为,依照《审查指南》评价发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内在逻辑是,先推定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直到找到从现有技术出发得到发明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的发明路径,即可通过证伪的方式得出发明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相应,在创造性评价中,严谨地完成创造性证伪是审查员的基本义务,体现在应以充分的现有技术证据为基础,严格依照《审查指南》规定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论证出发明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也就是俗话所称的“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执法原则,其对专利审查同样适用。倘若审查员在创造性证伪的过程中存在实质问题,或是未以事实为依据,指证据不充分、扭曲技术事实等等,或是未以法律为准绳,指违背法规和《审查指南》的规定,自然对发明技术方案之创造性的否定或证伪不能成立,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之推定应受到维护。

申请人就本申请之审查,至少已经列举了以上6项严重的实质性缺陷,可谓漏洞百出、千疮百孔,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之审查结论根本站不住脚。

代理师特别陈情:本案申请人为一小公司,为该产品研发投入巨大,受三年疫情冲击,长期难以为员工开支,发明人仍在努力奋斗,常常深夜、凌晨收工。申请被驳回后,拖了两个月才凑出请求复审的费用。倘这番驳回复审成为压死骆驼的倒数第二、第三根稻草,情何以堪?代理师深知,上述陈情与创造性无关,显得极不专业。但经历本案,深感有不得不说的责任。

代理师恳请合议组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审查本案,为创新主持公道,对艰难奋斗的小微创新公司负责,维护好国家行政的体面。

申请人坚信,合议组无论维持还是撤销该驳回决定,均定能依据法规和《审查指南》给出不负专业精神、国家行政尊严且令人信服的事实依据及阐理分析。

附件1 动物清洗装置的研发过程

(略)

下篇文章总体阐释创造性审查的套路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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